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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法律脸谱”的文化寓意
2018-01-29 09:12:00  来源:北京日报

  中国的司法礼仪文化,有一个特别的标志性符号,就是包公黑脸。把包公黑脸当成中国司法文化的一个礼仪符号或价值标识来看待,也许更能解读中华法律文化的DNA。包公黑脸,是一个特别的文化符号,是古时清官的专用标识。这实际上是一个“司法官标准脸谱”,或者是国人心目中的“法律的脸谱”。为什么要这样呢?显然是想表达一些价值观,特别是国人关于法律和司法的认知或追求。我认为可能有以下六重涵义。

  第一,黑色象征法官铁面。一般来说,黑色是铁的颜色,黑脸当然就可以延伸为无私的铁面。民间文学一定要把包公说成是黑脸,无非是期待法官都铁面无私,不徇私枉法。

  第二,黑色象征法律应纯而不杂。黑色的这种属性,对于法律现象而言,能象征什么呢?我理解,是要强调法律应该纯而不杂:一方面是不可法令滋彰、法出多门;另一方面就是司法应该理大罪、赦小过,不应吹毛求疵,不应苛刻。

  第三,黑脸隐喻司法忌用情感。国人认为,一个好法官,应该是“铁面无情”或“黑脸无情”的。先秦法家主张执法者“我喜可抑,我忿可窒,我法不可离也;骨肉可刑,亲戚可灭,至法不可阙也”,其实就是主张法官必须黑脸无情;认为执法讲情感或人情,就难保公正。

  第四,黑脸象征法律或国家之怒。在古人看来,执法用刑就是国家正式发雷霆之怒、显虎狼之威。国家的“怒而威”,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来表达,法官黑脸就是这种表达的最典型标志。

  第五,黑脸象征法刑是凶丑不祥之物。中国传统文化将法和刑视为凶丑不祥之物,这与包公黑脸隐喻正相吻合。“刑法凶丑而不可罢者,以救弊也”“刑乃不祥之器”“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古人的这些说法,代表了中华文化对法律特别是刑罚的基本判断。

  第六,黑为五行中的水色,隐喻法律“平之如水”。包公黑脸隐喻也许正是“阴德”(水德尚法)文化或法家精神的延续,当然也可能与东汉许慎《说文解字》所云法应“平之如水”(即后世云“端平一碗水”)的追求相吻合。

  包公黑脸的六重涵义,正好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和司法的基本看法。这些看法,都是中华民族法律文化的真实观念,包公黑脸就是这些观念的外在符号之一。这六重涵义,可以启发我们换个角度思考问题。

  包公黑脸,当然不仅仅是面部颜色或表情的问题,更有关于执法司法行为的特定态度、模式和价值追求与之相应。在包公的执法实践中,其“黑脸”执法态度、模式或“黑脸价值观”的实践方式,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刚直无畏,不畏权势。对于皇亲国戚、高官显贵,他公平执法,敢于摧折权贵,为制裁犯罪的权贵甚至不惜得罪贵妃和皇帝,不惜以自己的身家性命为抵押,这就是典型的“黑脸”执法模式。

  其次是铁面无私,就是执法不顾私情,甚至六亲不认。史书说他“平居无私书,故人亲党皆绝之”,几乎没有私人往来;“与人不苟合,不伪辞色悦人”,平时表情过于严肃,叫人害怕,“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就是说看他笑比看到黄河变清还难。他曾当过谏官,人称“铁面御史”。

  最后是用刑威猛,就是执法中惯用严刑手段。真实的包公执法用刑是否威猛,史书并无直接记载,但文学作品中的包公无一例外都是威猛的。包公那三口铡刀(龙头铡、虎头铡、狗头铡),是包公黑脸执法模式的典型标志。用极其严厉的刑讯和刑罚对付犯人,包括酷刑或不人道待遇,都被视为正当;对坏人没有什么仁慈可讲,这是中华法律文化的基本看法。包公在执法用刑时所展现的“雷霆之怒”“虎狼之威”,其实就是代表国家法律和司法所发的怒和威。这些文学作品,其实不经意间演绎了普通百姓潜意识中的司法公平正义观念。

  (作者为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范忠信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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