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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
2020-05-26 09:07:00  作者:单丹丹  来源:新华日报

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引发广泛关注。面对新特点、新问题、新形势,如何制定共同遵循的守则、个人信息又如何保护成为现实问题。信息保护需要在法律和道德的维度之下深入探讨,关注和追究深层次的技术和伦理问题。

对立法补充的期待。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是新生问题,当前基于立法监管范围有限而呈现复杂化、扩大化趋势。201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施行,为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切实法律保障。但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及相关保护还没有细化,法律没有跟上技术的发展。令人振奋的是,回应时代需求,国家已将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及相关措施摆上重要日程。2020年伊始,以“加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为主题的网络议政远程协商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发展的眼光和辩证的思维看待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让大数据更好服务社会、造福人民,立法的有效补充将有效地促进信息保护事业的发展。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关注网络道德问题。个人信息保护应以新阶段的网络道德为基础,加强网上正面宣传,旗帜鲜明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以正义、人道和善良等共同价值为依托,充分体现个人信息既是个人人权,又是整个社会、整个人类公共安全的价值理念。于此,在道德的参与过程中,道德主体要不断凝聚起符合时代需要的自主认同性,在道德品质、道德意志、道德习惯养成中践行自觉的自我锻炼、自我培养、自我革新,在道德的实践中形成良好的品质和境界。

加强网民隐私保护意识。一是建立对自身信息保护的主动防范意识,明确信息泄露对自己的威胁。通过个人的通话记录、行走轨迹、网上浏览记录、购物记录、社交网站记录等大数据的分析,就可以推算出其性别、年龄、职业、爱好、社交等个人隐私信息,网民对这些信息要有高度的警惕性。二是建立侵犯隐私的维权意识。法律是对信息保护最直接的手段,从维护《宪法》赋予的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加强对信息生产、使用全过程的全方位监管;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既是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又是个人信息保护的共同利益方和共同责任方,应以高度的责任和自觉,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工程和实践环节中。

提升网络从业者的责任伦理和职业道德。信息行业的发展为计算机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开辟了一片新天地,这片天地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技术的较量、技术的超越之地。信息安全治理是行业内重要的治理和管理领域,必须建立起全面的信息安全技术规则和伦理规范,为信息安全遵约提供切实可行的治理。因此,作为信息收集、存放和管理者,从业者不仅需要更加强大的技术支持和更加严密的安全措施,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严格落实隐私保护的要求,确保数据的安全,还要将网络生产活动置于法律和伦理的“笼子”内,树立保护个人信息的高度规范和自觉。

(作者为常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黄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