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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价值意蕴
2018-01-29 09:20:00  来源:光明日报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既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范畴,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结晶,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中国化已经取得了重大成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等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既为新时代厉行法治提供了理论资源,也为构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厦奠定了理论基石。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倡导良法,引导科学立法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马克思主义历来推崇“真正的法律”即良法,要求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真正的法律”的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要达成良法,首先是进行科学立法。马克思强调,“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它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因此,作为良法,既要符合自然规律,又要准确反映人类的活动规律,对规律的深刻把握是科学立法的核心要义。这要求立法者必须正确地表述事物的本质规律而不能臆想和猜测。诚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精神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么人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崇尚实践,推动严格执法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提出:“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法既源于人的生产活动,又调整人的社会关系,正所谓“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实践是贯穿马克思主义法哲学思想的一条红线,马克思正是从实践出发,以实践为依归,才实现了对法的本质科学的揭示——法根源于人类的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即法的物质制约性。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实践主题告诉我们,法治的实现不能仅仅依靠立法者的科学立法活动,还需要将这些被认为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付诸实践,即法律实施环节,而行政执法是其中的关键一环。严格执法首先要求执法者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一旦被制定,就应当成为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行为准则,就执法者而言,更应起率先垂范作用。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始终坚守法律红线,做到“法无规定即禁止”,凡事有法必依、于法有据。当下全国推行的“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即是“严格依法”的基本内涵,也是严格执法的必然要求。执法是人的权利和自由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如果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恣意扩大自身权力却不受监督和制约,不受追究和惩处,势必对公民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甚至是侵害。如此,再好的法律也只是一张废纸,法治终将成为一纸空谈。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追求正义,昭示公正司法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早在1871年,马克思在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共同章程”中明确提出:“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和民族。”马克思认为,正义是实现自由和平等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为了达致公平正义,马克思主张,如果因法律本身的不合时宜甚至是“恶法”而影响公正司法时,法庭可以改造法律。“如果现行法律和社会发展刚刚达到的阶段发生显著的矛盾,那末,诸位陪审员先生,你们的职责恰恰就是要在过时的律令和社会的迫切要求的斗争中讲出自己有分量的话。那时你们的任务就是要超过法律,直到它认识到必须满足社会的要求为止。这是陪审法庭的最高尚的特权。诸位先生,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文字本身就便于你们执行这个任务。你们只是应当根据我们的时代、我们的政治权利、我们的社会要求来解释它。”马克思所言的“最高尚特权”不是法庭裁量权的恣意和滥用,而是立足于司法公正,在充分考量时代变迁、公民权利诉求和社会需求等因素的前提下所进行的法律解释和据此作出的公正裁决。随着改革向纵深方向推进,各种利益交织、矛盾凸显、纠纷多发,而法律本身具有原则性和滞后性,司法机关如果单纯地依法条办案,就难以取得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致,难以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

  马克思主义法哲学反对特权,要求全民守法

  全民守法既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的成效所在。全民守法的前提是反对特权。如果一个社会允许一部分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将大打折扣,最终折损的是广大民众对法治的信心和热情,“劣币驱逐良币”效应随之出现,整个社会将陷入“无人守法”之危境。马克思反对一切形式的特权。早在1842年,马克思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中即指出,“公民不承认以特权形式存在的权利,也不会认为在旧的特权者以外再增加新的特权者是正当的。”1864年,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协会临时章程》中进一步提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犹如一枚硬币的两个面,是对立统一的。反对特权就是要消除“一部分人只享有权利,一部分只承担义务”的不良现象,“当特权者不满足于制定法而诉诸自己的习惯法时,他们所要求的并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变成了纯粹的动物假面具。”如果允许特权者按自身的习惯行为而不是依法行事,那么这种法律就是虚假的,因为它不能反映人类的普遍要求。全民守法的关键是知法守法。作为立法者、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就是懂法用法的公职人员,理应带头守法,绝对不能知法犯法。正因如此,在1月5日举行的新进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和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要“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这也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坚定政治宣示。

  (作者:朱全宝,系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朱全宝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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