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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法治”当为长远发展谋
2018-12-04 09:09:00  来源:新华日报

  新华要论

  “未来法治”已经成为法学领域的一个时尚词汇,也成为法学家们的日常话语。“未来法治”既是一个新概念,也是一个新命题,更代表了一种新思维。

  未来法治是“面向未来”的法治。就是说,我们从事法治建设、法治改革,要有未来意识、未来眼光,要把握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把握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方向。着眼于未来,才能有战略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讲过,哲学社会科学要不忘本来,学习外来,面向未来。法治建设也是如此,只有着眼于未来,顺应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才能使我们的法治体系具有预测性和前瞻性,才能科学有效地应对未来的社会问题,满足未来的社会需求。

  未来法治是“走向未来”的法治。我们今天提出“未来法治”,这个“未来”并不是纯粹的“将来时”概念,并不是遥望或预设将来某个时期某个时段的法治,比如说10年、20年、50年以后的法治,而是把当下正在做的和将要做的连结起来,把握法治在时间上的开放性,在实践中的动态性,以及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历史连续性,把现代性与未来性统一起来。事实上,我们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就是从现在做起,从现在走向未来。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我们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厉行法治,一个重要意图就是为子孙万代计、为长远发展谋。”

  未来法治是“引领未来”的法治。即以法治点亮未来、引航未来。法治的功能不限于规范现有的行为,调整现有的关系,也在于要引领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思想行为。例如,我国民法不仅起到规范现有的民事主体行为、调整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也承担着以民法法理及其原则和规则引导民事行为的功能。

  如何理解和表征“未来法治”,理论界还没有形成共识,更没有法哲学(法理学)层面的智识贡献。同时,对于如何规划和建构“未来法治”,目前也没有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和方略。“未来法治”是建立在未来社会之上的,研究“未来法治”必须以把握未来社会为前提。研究未来社会的切入点,不妨选择一些具有共识性的概念,如“智能社会”“共享社会”“风险社会”。

  未来社会是智能社会。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推动人类社会跨入了智能社会。万物互联、自动化智能系统与人类在社会中共同存在,将是未来人类社会的图景。人类在经历了原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信息社会之后,迎来了一个智能社会的崭新时代。人类社会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联系方式、思维方式都发生着深刻的变革。与此同时,法治和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也迅速呈现出智能化的发展趋势。例如互联网立法,即通过互联网体察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推进良法善治。再如,互联网执法和司法,利用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人工智能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深度融合,可做到高效执法司法、公正执法司法、精准管理服务。

  未来社会是共享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和人口规模的相对稳定,人们共享资源和收益有了物质前提。共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奉行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施政理念和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为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奠定了稳定的可预期的思想和政策前提。而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为共享社会的到来创造了关键的技术前提。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信息科技创造了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典型的共享经济,带有公共服务的色彩,人们不太在意物品的占有权,而在意其使用权,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数字经济也是富有效率的经济,各种APP通过时间、地点、技能的匹配将物的使用权分配到最需要它的地方,使资源的利用率最大化。同时,新的信息科技也助推了人的发展,使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了新的可能和保障,例如通过互联网,人们能够在更大范围内选择职业,更加精准地投资和经营,自由度和获得感明显增强。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和社会变迁,共享经济和共享社会正在成为现实。

  同时,未来社会也是风险社会。风险丛生、风险叠加、风险度高是未来社会的显著特征。人类面临的风险,首先是大自然带来的风险,例如,地震、飓风、辐射、气候变化等;其次是人类自身制造的各种风险,这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风险,例如战争、饥荒、难民潮、恐怖主义等。而在社会风险当中,最大的风险当属科技风险,例如,原子能技术的开发利用形成了核战争的风险;基因技术的泛滥使人类面临异化、变异的危险以至生存的危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发明运用,很可能使芯片代替肉体成为承载人类灵魂的物质,那将导致人类精神世界的空虚,并可能颠覆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更可怕的是,大数据、区块链技术的使用正在悄悄地甚至公然地侵袭公民的信息权利,个人的隐私、尊严、安宁面临不复存在的严重危机;人工智能算法天然的封闭性、暗箱性、选择性本质很可能造成有违公平正义、有悖公序良俗的歧视性后果。除了上述技术风险,公共风险和管理风险也是很大的。例如,在传统社会,很多风险属于个别性、局部性,而在信息社会和智能社会,大多数风险具有广泛性、快速蔓延性、急剧增强性,很容易演变为大规模公共风险;人工智能数据管理方面的安全风险越来越大,研发和企业内部人员违规使用数据,外包人员数据泄露,互联网数据交换和交易缺乏有效监管等。仅以上述例举,就足以说明预防和控制社会风险将成为未来社会的根本任务。

  马克思曾经预言,人类社会将经历三种主要形态:即人对人的依赖到人对物的依赖再进步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但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科技正在改变人类社会发展的轨迹,在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即财产、资本)的依赖还没有完全消除的情况下,出现了人对“网”的依赖。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社会,已经出现了网络对人的控制和奴役,并演化为互联网“专制”。如果说,人类社会还将有一场巨大的社会革命的话,那就是规制数字帝国的法治革命。面对科学技术的双刃剑及由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社会,必须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的开发运用置于法治的规制之中,使之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将其对人类有利的一面发挥到极限,而将其对人类有害的另一面及时拦截于外。这是法学界、科技界和信息科技企业的共同使命和责任。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张文显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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