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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2018-01-08 09:15:00  来源:学习时报

  核心阅读

  2017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当前,制定一部专门的人民陪审员法,既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作用的客观需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政治参与、司法民主的价值,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中国人权法治化保障的新进展》白皮书介绍,2016年我国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306万余件。经过试点,各地法院已经探索出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其中所涉重点难点问题也基本形成共识,立法条件已经具备。将改革成果积极落实到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我国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任务。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中的随机抽取机制,克服了传统的组织推荐和群众自荐方式存在的人民陪审员来源不广泛、代表性不足的缺陷,使更多的基层普通群众成为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进一步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形式,加大了群众的参与力度和广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审判中联系群众、熟悉群众、代表群众的独特优势,让他们见证司法、参与裁判,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认同,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必然要求。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养离不开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作为普通群众通过参与审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使法律思维习惯植入其头脑,养成权利观念,通过亲历案件的审理,加深对司法活动的了解和直接感性。这种方式不仅疏通了司法机关与群众的沟通渠道、拉近人民群众与司法的距离,还提高了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社会认同度、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同时,通过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通民情、知民意、懂常理、接地气的优势,能弥补司法专业性的不足,缩小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距离,弥合司法逻辑与生活经验之间的隔阂。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取得初步成效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自2015年进行试点以来,改革成效已初步显现。人民陪审员数量不足、“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等困扰司法审判工作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得到解决。

  一是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更为突出。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大批通民情、知民意、接地气的普通群众被选任为人民陪审员,适用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审理的案件不仅数量有较大突破,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已适用的案件中,绝大部分人民陪审员能恪守职责,庭前认真阅卷、深入了解案情,庭审中积极发问,庭后审慎合议表决,深度参与案件审理,曾经存在的“陪而不审”情况得到改善。

  二是进一步促进了司法廉洁。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要求陪审员专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大大减小了法官个人独断裁判的可能性,是对“合理分权、公开示权、有效控权”廉政风险防控体制的具体落实,对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是有力提升了专业法官的司法能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不仅针对人民陪审员,也对法官队伍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法官应在庭前制作事实清单,庭审和合议中对陪审员进行程序上的指引等。这些要求使法官从与陪审员的沟通到要件事实的抽象、从事实争点及法律争点的剥离到庭审的分工驾驭等环节得到全方位锻炼。

  两年多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如立法层次较低,还缺乏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事实审与法律审区分困难、法官能力面临挑战;参审程序及证据规则需要制度化、法律化;社会对人民陪审制度认知度还不够高,影响改革效果;人民履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以及缺乏民意对该制度事实的反馈机制等。

  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措施和建议

  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地位。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人民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司法审判活动中,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是行使政治权利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应在法律层面予以更好保障。随着人民陪审员制度试点改革的不断推进,制定专门法律的时机也已成熟。当前,《人民陪审员法(草案)》已提交审议,立法进程迈出了关键一步。从法律制度上进一步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确立和加强起来,对于确保制度的实施将起到更大作用。

  明确各项庭审规则,强化法官引导作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相辅相成,二者都要求明确庭审中的各项证据,使法庭辩论、质证、心证的形成都发生在庭审阶段。应在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各项证据规则和法官的指引规则,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陪审员充分发挥作用。

  加强履职保障,解决工、陪矛盾问题。在当前的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职务待遇低、保护欠缺等是影响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司法的积极性的重要方面。一方面,随着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深入,各级法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制度的相关经费作出专项规划和预算,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补助的及时、充分发放;另一方面,应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积极沟通,解决人民陪审员工、陪矛盾问题,保障按时参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认知度。要使该制度的实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理论的宣传是不可或缺的,必须将陪审制度的启蒙教育和理论宣传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普及,引导社会各界深刻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对改革工作的认同感、支持度。同时,要借助多种宣传渠道对人民陪审制度、考核机制、参审环节等实质性的内容作出详尽说明,不断提高其认知度,激发人民群众的参审积极性。

  建立多元化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到保障与监督并举。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其权力必然要受到合法约束。一方面,进一步健全人民陪审员奖惩机制,对人民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或损害陪审公信、侵害司法公正等行为进行惩戒,纳入司法行政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定期对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法官以及普通人民群众进行调查,了解他们对人民陪审制度运行状况的反馈,及时把握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让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既符合司法规律又适合中国国情,将司法工作植根于平等公正与大众情理的沃土之中。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胡云红   编辑:吴鑫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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