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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两法衔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
2020-09-01 08:57:00  作者:董家源 魏恒荣  来源:新华日报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互相配合,在近几年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实践中取得了重要成绩。按照新时代新要求,为更加顺畅衔接《监察法》《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构建反腐败职业共同体,加快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法治化进程。

进一步完善配套法规,扎紧制度笼子。《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刑事诉讼法》已有较多的司法实践和配套法律法规,较为成熟完善。配套《监察法》实施,已出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更好发挥《监察法》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的重大作用,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其配套的法律法规。比如尽快出台监察官法,以法律形式明确监察官的职责和义务, 严格管理、考核和监督,为从严从实加强队伍建设, 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提供有力法治保障。进一步完善监委调查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的立案条件以及涉嫌犯罪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形,扎紧制度笼子。

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强化针对性可操作性。国家监察权既能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触犯刑事犯罪的职务犯罪行为通过调查程序予以查明,又能对违纪违法行为给予实体性处置;既追求程序公正,又保障实体正义。这一特性决定了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一样,都需要受到各种形式的监督。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制定出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导,健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严格规范纪检监察权的重要举措。同时,《监察法》规定了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结合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监察机关应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与时俱进细化完善各种监督,强化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监检法联动机制,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现有反腐败协调机制,建立更为紧密和制度化的监检法联动机制。目前,监委调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提前介入是在案件调查结束移送监委内部案件审理部门进入审理环节之后,正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前。对于部分疑难复杂、社会影响大等特殊案件,可以进一步提前检察院介入的阶段和时间,更好地发挥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作用,完善联动机制。在检察院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期间,进一步加强监委、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之间的联动,在职务犯罪调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环节中由三家机关予以充分协调配合,增强反腐败工作合力。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常州市新北区纪委监委)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徐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