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这里:
微信
理论之光 > 思想周刊 > 新论 > 热点思考 > 正文
法治核心竞争力理念的江苏探索
2018-03-21 09:16:00  来源:新华日报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提出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理念,如上海市提出“使法治成为城市竞争力核心标志”,广州市提出“让法治提升广州核心竞争力”,尤其是江苏省多次提出“使法治成为江苏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由地方在法治实践中提出的这一重要法治理念还没有引起足够关注,江苏省近年来的不断探索为认真对待和践行这一创新理念增添了一抹亮色。

  西方的制度经济学曾经提出过制度竞争的理论,认为制度竞争一直存在着,只是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而已,制度竞争下的制度选择就变成了竞争中的挑选,不同的制度安排会为资源配置设立不同的制度成本,制度优势会转变成一种资源优势,这种激励结构会促使制度成本较高的一方致力于改进其制度构建以降低其运行成本,而且,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竞争力相比,制度是影响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但西方学者在此并没有提出法治核心竞争力的概念,未能实现经济学与法学在这一概念上的联通。

  其实,制度竞争力与法治竞争力具有同样的寓意,虽然制度竞争力不完全等同于法治竞争力,但主要表现为法治竞争力,因为现代社会中的制度主要是指法律制度。不同国家、区域、企业由于在法治建设、掌握和运用能力方面存在差异性,使得法治作为一种核心竞争力能够在不同的主体间得以体现和发挥,良法善治得以成为促进和保障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法治发展与社会发展成为同向并进和相得益彰的重要两维。

  法治核心竞争力可以表现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其中成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最为重要的方面。2018年1月,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在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用法治的力量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真正让法治成为江苏发展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坚实后盾。”

  法治核心竞争力有着丰富的内涵和表达,这种竞争力可以体现在法治建设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通过加强法治建设可以在价值引领、社会治理、行为规范、生活方式、文化精神、矛盾化解、社会保障、产权保护等诸多领域打造和形成法治的核心竞争力,使法治成为促进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江苏提出法治核心竞争力的理念是法学理论和法治理念的重要创新,这一理念非常形象和客观地解释了法治在促进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价值和作用方面的法学理论,正如江苏省社科院院长夏锦文教授认为:“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第一次将‘核心竞争力’一词用于诠释法治与发展的关系,第一次将法治作为区域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极具洞察力、富有前瞻性。”

  马克思主义对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联与互动有至为深入的研究,成为其理论的根基和贡献的标志,认为法律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重要反作用,法律对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方式的变革都具有重要意义,法可以成为“生产本身的最有力的杠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十九大报告明确了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同样体现在我国的法治建设领域,我国不同区域和地方的法治发展水平也表现为不平衡和不充分的问题。解决我国不同区域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有效办法就是要让不平衡不充分的区域能够提升其法治的核心竞争能力,切实提高法治指数和法治品质。

  江苏作为较早提出“法治江苏”建设的经济大省,已经确立了法治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理念,并具备了一定的法治竞争力的比较优势。为了实现江苏发展的新目标,还需要进一步提升法治江苏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把握江苏法治建设的基础和方位,对江苏的法治指数进行科学合理评估,找出江苏区域法治建设的优势和短板,打造优良的法治化发展环境,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风尚,从而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构筑法治核心竞争力。

来源:新华日报   作者:蔡宝刚   编辑:王逸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