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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
2021-07-12 09:15:00  作者:王志强  来源:人民日报

历史是最好的老师。经过长期发展,我国古代在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智慧,构建起一系列法律制度,以保障社会安全、应对风险灾害等,展现出强大的制度建设能力。这些法律制度成果不仅有效应对了当时社会面临的种种问题,也蕴含着许多值得学习的思想和理念。

援法断罪、罚当其罪,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个鲜明特点。古代社会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不同性质,采取不同处理方式。官府往往集中力量处理重大刑案,而将其他纠纷放至地方自理或民间调处。在处理重大刑案时,要求官员严格引据成文法,涉及重刑必须经过上报文牍和逐级复核程序,适用错案严格归责的处分规则,这体现了对法律及其执行过程的充分重视。在这方面,历代律典、则例都有明确规定。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在清代,对故意或过失导致判罚偏差的官员,《吏部处分则例》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措施。在民间事务的规范制定和纠纷处理方面,社会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社会,不同地方的多种产权交易方式、多样的土地制度、家族经营制度等,都是从民间生长发展起来的制度形式。在当时社会条件下,针对农业社会安土重迁、家族纽带强等特点,国家与社会各司其职,有利于合理有效配置资源,提升社会治理效率。

在处理各类案件时,我国传统法律制度强调德主刑辅、情法结合。汉代儒家学者倡导引入《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从当时的历史条件看,这种“引经决狱”的方式在缓解律令苛酷、实现礼与刑的结合上具有积极意义。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以道德教化为主、与刑罚手段并用,做到律令规则的规定与主流道德标准相一致,兼顾情理法等进行全面评判,努力实现罪罚相当、礼法平衡。历代刑案和判牍文书的记载显示,裁判者们不仅在民事诉讼中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等各种因素,而且在命盗刑案中也充分考虑司法的道德教化效果和礼法平衡的实现。宋代判牍中指出:“法意、人情,实同一体。徇人情而违法意,不可也;守法意而拂人情,亦不可也。权衡于二者之间,使上不违于法意,下不拂于人情,则通行而无弊矣。”事理、情理、法理相结合,是我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特色。

在应对灾荒和社会公共建设方面,我国古代有一整套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许多朝代都要求设置物资特别是粮食储备库,有详细的专门规章制度,并把物资储备情况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个方面。一旦灾害发生,对勘察、赈济、物资运输、蠲免田赋等环节均有明确制度要求和相对清晰的流程,保证能够及时调配和投入国家资源,监督和协调社会物资,为减灾提供支持,并努力防止次生灾害。荒政制度在汉代已经比较完备,推行平准法、设置常平仓,充分储备赈济物资,并通过调节税收以减轻受灾地区的负担。不同朝代曾设置各种专门机构和专职官员,如隋唐监管市场的平准署、宋代负责常平救济和水利事务的提举常平等,并制定详细的法律规章,对战略物资储备和运输、盐铁等特种商品经营、市场和重要行业管理,以及救济鳏寡幼残、尊老敬老、交通和河防的公共工程建设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门化管理、制度化运作。由官府主导或引导,吸纳地方人士和资源参与,共同承担各项社会公共建设和服务职责。当然,由于当时历史的局限,这些制度规定的实现情况千差万别。

今天,我们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仍然需要面对纠纷化解、情理法关系、社会救助等问题,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的慎刑、平等、恤刑等思想观念可以提供启迪。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我们还可以发现,许多较为系统、运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汲取前代历史经验教训、顺应时代变迁的基础上,历经较长时间演变而成。这种演变凸显了中华传统文化的强大适应力和生命力。这也启示我们,要根据时代发展、群众需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填补相关领域的空白,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作者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黄慧敏